(1)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,達到規定的竣工條件;
(2)工程質量符合安全規定的標準,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驗收標準、安裝工程驗收標準等;
(3)符合工程建筑設計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內容;有完整的并經有關部門審核的工程建設技術數據及檔案圖紙材料;
(4)有建筑材料、設備、購配件的質量合格證件資料和試驗檢驗報告;
(5)有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或優良等;
(6)有工程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;
(7)已辦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。
【法律依據】
《建筑法》
第六十一條規定,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,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,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,并具備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。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;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